(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市3日電)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3年前偵辦一起組織犯罪案,被控未簽發傳票即拘提,今天被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應賠54萬元。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,嘉義市某寺廟的「太子會」3年前被檢舉疑似組織犯罪,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進行偵辦,並將涉嫌的9人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訊。 但是,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,因證據不足,予以不起訴處分。 被移送的9人指警方未依法定程序發送傳票給他們簽收,就將他們以涉及組織犯罪為由,逕行拘提偵訊,侵害人身自由權,要求國賠每人各新台幣50萬、共450萬元精神賠償。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審結,法官認為警方未依法定程序先給傳票再拘提,執行職務有過失,判決市警局應賠償9人每人各6萬元,共計應賠償54萬元。 廟方今天也表示,並無組織犯罪這回事,完全是選舉恩怨引起的糾紛,這9人被警方移送,受到極大委屈,司法應該還他們公道。 但是,嘉義市警察局不服判決,表示將委託律師提出上訴。 嘉義市警察局指出,警方依法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,由檢察官核發傳票及拘票,警方先拿出傳票給9人簽收,但對方拒收,才會用拘票拘提,警方完全依法執行,並無不法。104070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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